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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名称

赵刚、杨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刚;杨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赵刚,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杨然,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赵刚与被申请人杨然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然名下牌号为云A×××**大众牌汽车,并以人民币14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刚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然名下牌号为云A×××**大众牌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