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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法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仪法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现四川省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调解书,在何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30000元及利息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无银行存款,家庭人口5人,仅在仪陇县金城镇西寺湾木材市场内有住房一套,已被本院诉讼中查封,现由其家庭成员居住,经申请人何某某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该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偿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郭长春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