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姜彤与汪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彤,汪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01号原告:姜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汪涌(曾用名:汪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彤诉被告汪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