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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姜彤与汪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彤,汪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01号原告:姜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汪涌(曾用名:汪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彤诉被告汪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