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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龙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龙,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玄行初字第71号原告许小龙,男,1952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智,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法定代表人徐曙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傅根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副巡视员。委托代理人尹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龙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以其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小龙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凤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