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邓少勇、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古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勇,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古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57号原告邓少勇,男。委托代理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被告天津市古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少勇与被告天津融仕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古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少勇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少勇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其自身的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邓少勇负担。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周金钟人民陪审员 张凤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任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