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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1030号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赵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立佳,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小龙,该公司法律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蔡振飞,该公司法律干事。被告: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振飞,系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干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46.19元减半收取1,62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 静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铭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