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鹤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彭祖铁与彭先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祖铁,彭先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彭祖铁。被执行人彭先柏,本院在执行彭祖铁与彭先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先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彭先柏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怀鹤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舒美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