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3幢170室。法定代表人毕世双,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B12层。负责人王从武,总经理。上海世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甬仲字第2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银行存款美元七万三千五百六十元三角四分(或同等币值的人民币);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八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五、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范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