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一兵、杨超与杨超、杨如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兵,杨超,杨如田,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周一兵。委托代理人刘柱文、孙加庆。被告杨超。被告杨如田。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兵诉被告杨超、杨如田、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一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一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周一兵承担。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