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万明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陆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彪,该公司万福楼项目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万明与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法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5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现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93号万福楼靠河边的四楼一号200平方米商品房,本院己于2014年6月27日采取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属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现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查封393号万福楼靠河边的四楼一号200平方米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