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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709-1号原告: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1组60号。法定代表人:熊才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春,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月丹,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良斌,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5.50元,由原告武汉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玲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王才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