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伟,凌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伟,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源,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责人池仕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