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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方龙有与殷映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龙有,殷映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方龙有,务工。委托代理人金兰。被告殷映娱,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龙有诉被告殷映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龙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龙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龙有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