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方龙有与殷映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龙有,殷映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方龙有,务工。委托代理人金兰。被告殷映娱,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龙有诉被告殷映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龙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龙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龙有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