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时彬与丘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时彬,丘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时彬,男,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有勇,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发水与被执行人丘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分配到执行款12446元,其他财产还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