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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亮明、王金仙与吴晓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明,王金仙,吴晓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号原告:周亮明。原告:王金仙。被告:吴晓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明、王金仙与被告吴晓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亮明、王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由原告周亮明、王金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付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