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亮明、王金仙与吴晓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明,王金仙,吴晓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7号原告:周亮明。原告:王金仙。被告:吴晓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明、王金仙与被告吴晓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亮明、王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由原告周亮明、王金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付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