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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涛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慧慧,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担保人:李作平,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李作平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