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1号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城。委托代理人:龚雪。委托代理人:钟国坚。被告: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史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