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勤龙、陈颖秋与陈颖秋、丁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龙,陈颖秋,丁胜,丁胜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53号原告杨勤龙。被告陈颖秋。被告丁胜。被告丁胜其。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勤龙与被告陈颖秋、丁胜、丁胜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勤龙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勤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