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272-0。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逢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