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伍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伍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89号附1号1-8,组织机构代码781554444-3。法定代表人任开亮,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东,男,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伍润,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速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审 判 员 马劲东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