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827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杨。被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