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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东民兴华金属结构厂诉涿州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民兴华金属结构厂,涿州宇田世纪矿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民兴华金属结构厂。被执行人:涿州宇田世纪矿上设备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6月26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涿州宇田世纪矿上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龙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