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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初裁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文春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裁字第9号起诉人赵文春。2014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赵文春的起诉状,请求撤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征收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青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赵文春不服本裁定,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撤销该裁定书,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2014年12月30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赵文春提交的青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强行占用村民耕地,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证据不能证实是青县马厂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该征地行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文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德胜审 判 员 :张守桐人民陪审员 :姚文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 何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