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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刘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70号罪犯刘刚,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1年经重庆市三峡监狱鉴定为残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刚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老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的老病残犯鉴定审批表并未证实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附加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