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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标与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标,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周标。被告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法定代表人邱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佳音,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标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周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周标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