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玲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甘高速公路G5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甘高速公路G5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男,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甘高速公路G5标段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程金泉,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甘高速公路G5标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