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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诉被告建昌县XXX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建昌县XXX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高XX,男。被告建昌县XXX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乡乡长。原告高XX诉被告建昌县XXX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