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执字第0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158-1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高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居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通湖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居永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邮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欠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此款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7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从2014年1月17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按月息1.5分给付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直至全部归还1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时止;如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则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540元,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7月5日前给付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上述第一、二款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由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0元,由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高邮市吉信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房产已抵偿给其他债务人。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