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于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以被执行人于某未按上述调解书协助其探视婚生子赵某甲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表示自愿协助申请执行人赵某探视婚生子赵某甲,但要求申请执行人赵某在探视的同时支付婚生子赵某甲的相关抚养费,目前申请执行人赵某未前往探视婚生子赵某甲并支付相关抚养费。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三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贺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