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建商初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李长荣与李长荣、纪增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李长荣,纪增彦,李长寿,潜素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282-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军芳。被告李长荣。被告纪增彦。被告李长寿。被告潜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李长荣、纪增彦、李长寿、潜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长荣、纪增彦、李长寿、潜素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41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