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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杭启文、包先芳、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杭启文,包先芳,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0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本市九华山路。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被执行人杭启文,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包先芳,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住本市三山区幸福花城。法定代表人:杭启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