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鸿艳诉被告邱志刚、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艳,邱志刚,陈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商初字第7号原告赵鸿艳,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邱志刚,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晓艳,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赵鸿艳诉被告邱志刚、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将邱志刚、陈晓艳的房屋拍卖款在3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培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鸿艳到庭参加诉讼,邱志刚、陈晓艳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鸿艳诉称,被告邱志刚与被告陈晓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日,邱志刚、陈晓艳向赵鸿艳借款40000元。2014年8月,邱志刚、陈晓艳偿还了7000元,剩余借款33000元,经多次索要,二人均未偿还。故赵鸿艳起诉至法院,要求邱志刚、陈晓艳偿还借款33000元。被告邱志刚、陈晓艳未出庭,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邱志刚与被告陈晓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日,邱志刚、陈晓艳向原告赵鸿艳借款40000元,由邱志刚出具借据一份。2014年8月,邱志刚、陈晓艳偿还了7000元,剩余借款33000元,经多次索要,二人均未偿还。故赵鸿艳起诉至法院,要求邱志刚、陈晓艳偿还借款3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赵鸿艳与被告邱志刚、陈晓艳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邱志刚、陈晓艳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又因此款系邱志刚与陈晓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庭审中,赵鸿艳自认邱志刚、陈晓艳偿还了7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赵鸿艳要求邱志刚、陈晓艳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邱志刚、陈晓艳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志刚、陈晓艳给付原告赵鸿艳借款3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350元,由被告邱志刚、陈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