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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尚科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章尚科,韦涛,王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某地。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尚科,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8日,住某地。被执行人韦涛,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6日,住某地。被执行人王茂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6日,住某地。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2)蓬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蓬安县顺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尚科、韦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章尚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开设的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30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韦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开设的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070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