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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俊、王烈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俊,王烈兰,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烈兰。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郭敬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俊、王烈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终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俊、王烈兰于2014年12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高俊、王烈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俊、王烈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高俊、王烈兰负担。审判长  李贺审判员  裴群审判员  查鹏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郑粤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