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桑喜与曾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桑喜,曾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梁桑喜,广西桂林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小娅,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娜,桂林市万雅珠宝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桑喜诉被告曾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桑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丽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桑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桑喜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332元,因原告梁桑喜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6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梁桑喜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阳小荷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