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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桑喜与曾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桑喜,曾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梁桑喜,广西桂林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小娅,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娜,桂林市万雅珠宝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桑喜诉被告曾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桑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丽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桑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桑喜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332元,因原告梁桑喜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6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梁桑喜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阳小荷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