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邹立英与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英,孙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邹立英,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孙宇,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邹立英与被执行人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孙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邹立英借款2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宇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