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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法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刘双民、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峰,刘双民,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1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双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天桥镇胡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苏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8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55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刘双民承担本案受理费590元、执行费7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两案件共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建峰7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峰对部分利息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