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陆X诉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陆x。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被告刘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原告陆X诉被告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X撤回对被告杨开平、刘发才、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艳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晔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