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钟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陆X诉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陆x。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被告刘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原告陆X诉被告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陆X撤回对被告杨开平、刘发才、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艳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晔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