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欣凯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欣凯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石家庄天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市矿区欣凯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赵村店村东。法定代表人贾志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矿区欣凯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泽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矿区欣凯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