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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俊海杰诚酒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3899号本院2014年10月24日对原告北京俊海杰诚酒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3899号民事判决书中,鉴定费用未处理,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之前增加“司法鉴定费9000元,由原告北京俊海杰诚酒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原告北京俊海杰诚酒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俊海杰诚酒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内容。审 判 长  杨 兵人民陪审员  付朝晖人民陪审员  肖维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