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姚某。姜某申请执行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贾家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二、坐落在徐州市贾汪区民和苑10-2-301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姜某所有。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在徐州市贾汪区民和苑10-2-301室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姜某名下,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守君审判员 许平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