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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郝小华与盛杰、蚌埠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华,盛杰,蚌埠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郝小华,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加球。被告:盛杰,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蚌埠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郝小华诉被告盛杰、蚌埠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小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未开庭审理前,原告郝小华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小华负担。审判员  陈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杨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