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朔州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恩、王晓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朔州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恩,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朔州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堂,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卢恩。被申请人王晓东。201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卢恩向申请人朔州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5000000元,月息为25‰,被申请人王晓东用其购买的户名为王君茂的位于开发路西商用楼房及配房一套作抵押担保,已归还2000000元,剩余3000000逾期利息67万元,本息共计367万元。申请人朔州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卢恩多次催要归还借款未果。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轮候冻结被申请人购买的户名为王君茂的位于开发路西商用楼房及配房一套(朔州市房权证朔城区字第××号)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用朔州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王晓东购买的户名为王君茂的位于开发路西商用楼房及配房一套(朔州市房权证朔城区字第××号)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齐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