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霞执刑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美南与被执行人林光、苏斌喜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南,林光,苏斌喜,李向优,李丰玲,李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霞执刑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南。被执行人林光。被执行人苏斌喜。被执行人李向优。被执行人李丰玲。被执行人李伏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霞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斌喜、林光、李向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光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