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汤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国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