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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伟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钟伟雄,钟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负责人陈志雄,主任。被执行人钟伟雄,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被执行人钟祖金,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关于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与钟伟雄、钟祖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伟雄偿还申请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复利,上述债务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有权对被执行人钟祖金提供其位于汕尾市区渔村上厂二横巷33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城法执字第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