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三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梅杰与XX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梅杰,XX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三保字第174-1号申请人周梅杰。被申请人XX和。申请人周梅杰与被申请人XX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周梅杰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4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XX和驾驶发动机号:87725507,车驾号:LGAX4C44383028567无牌环卫污水处理车。经查明被申请人XX和驾驶发动机号:87725507,车驾号:LGAX4C44383028567无牌环卫污水处理车所有权为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现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申请解除扣押。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XX和驾驶发动机号:87725507,车驾号:LGAX4C44383028567无牌环卫污水处理车所有权为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双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提供了担保,足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周梅杰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XX和驾驶发动机号:87725507,车驾号:LGAX4C44383028567无牌环卫污水处理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