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XX才诉张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才,张永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XX才,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张永胜,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才与被告张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才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XX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