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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高保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保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36号罪犯高保强,别名,甲让车里、杨文华,男,藏族,生于1985年9月28日,小学文化,四川省康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4日作出(2005)甘中刑一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保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65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14日从雅安监狱转入甘孜监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年)川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雅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保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学习成绩较好。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未发生一次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厂方退货的要求,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2年10月至12月得分19分;2013年度得分59分;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42分,累计积分12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保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