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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曹富申请宣告王恒英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李六凤,女,1968年6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六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孝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六凤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六凤申请撤回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六凤撤回对被申请人肖孝荣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水晶 来自